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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2〕232号
2011-04-21
索 引 号:755148572/2019-24613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硚口信息网发文日期:2011-04-21 15:55
效力状态:有效文 号:
名 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4-21 15:5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价费字[1992]232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省城乡建设厅、各地、市、州、县(市)、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与省制止“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占道费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后另文下达。

三、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白蚁防治机构从事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新建、改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旧房白蚁治理收费可由双方协商。

四、贷款修建的城市桥梁、隧道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但必须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州政府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并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方可执行。

五、城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和城市规划设计费属经营性收费,按省物价局、城建厅鄂价费字[1992]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环境卫生收费问题:其中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环境卫生费,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向城镇企事业单位收取环境卫生费的办法和标准,由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备案。

七、城建系统干部、职工短期培训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鄂价费字[1992]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下达的人事系统有关项目、标准执行。

八、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待研究后另文下达。

九、全省城建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十、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收费项目及标准湖北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供水设施增容费

1

武汉市

400元

2

其他省辖市

350元

3

县级市

250元

4

县城关

200元

含建制镇

环卫费

1

城市居民卫生费

向城市居民收取

(1)

武汉市

每月每户

2元

(2)

其他省辖市

每月每户

1-1.5元

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3)

县级市、县城关

每月每户

0.5-1元

含建制镇、其余同上

2

单位环境卫生费

收费办法、标准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贷款修建的城市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报省政府批准,待建成后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房产评定总价

1‰

包括审核、登记、发证

2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簿

房产评定总价

0.2‰

包括房屋状况变化、产权变更等办量手续

3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簿

按权利价值

0.5‰

房屋测丈费

每平方米

0.02元

建筑面积

房屋交易价格超标费

1

超过评估价格一倍以上

超过评估价格部分

8%

由卖方负担。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2

超过评估价格一倍以下

超过评估价格部分

20-30%

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仲裁结束后,由责任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房产纠纷仲裁费

1

房屋所有权案件受理费

(1)

争议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含一万元)

50元

(2)

争议价值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50%

(3)

争议价值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

(4)

争议价值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50%

(5)

争议价值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30%

2

房屋租赁案件受理费

(1)

争议租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部分

30元

(2)

争议租金额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2%

(3)

争议租金额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50%

(4)

争议租金额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

(5)

争议租金额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70%

(6)

争议租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50%

3

房屋案件受理费

按实际支出收取

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

对外销售

1.5‰

受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并实施了具体监督工作的方可收费

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测定费

前一年完成建安工作量

5.5‰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鄂价轻字(1998)第155号文件执行

十一

建筑安装企业上级管理费

1

地区级及以下建安企业(省以下,不含省)

建安工作量

0.20%

由建安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和建安工程施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各收取一半

2

农村乡镇建安企业

建安工作量的基本工资

1.00%

由建安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和建安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各收取一半

3

外省建安施工企业

建安工作量的基本工资

3.00%

由建筑工程施工所在地建设主管收取

十二

城市建设工程招(议)标服务费

中标价

6‰。

其中招(议)标单位负担4‰。,中标单位负担24‰。。

十三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按建筑面积计收。中小学、幼儿园、公共设施项目按同类建筑标准的70%收取,敬老院以及烈属、孤寡老人建住宅免收。

1

住宅

(1)

土木结构

平方米

0.4元

(2)

砖木、砖混结构

平方米

0.5元

2

公共、生产、商业建筑

平方米

0.6元

十四

白蚁防治费

△按建筑面积计收。系指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对新(改)建房屋收取的预防费用。旧房白蚁治理费由双方协商。

1

基础

平方米

0.8元

2

基础、木门

平方米

1.20元

3

基础、木门、木窗

平方米

1.6元

4

基础、木门、木窗、木楼面(地面)

平方米

2.00元

十五

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技术考核费

1

考试人员

2

30

2

免试人员

2

60

十六

证照费

其他证照收费另文下达

1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

(1)

正本

10元

(2)

副本

5元

2

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

35元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元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元

十七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费

1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营业收入

1%

扣除付给经营站点费用后的营业收入

2

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核定营业额

1%

3

客运出租汽车站点经营单位

核定营业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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